仕诚专利空间第①期|专利被驳回后有哪些救济途径?

2023-08-30 阅读量:1472

       无论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递交专利申请后,都需要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如果申请文件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在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仍然没有消除的,或者申请文件存在形式缺陷,审查员针对该缺陷已发出过两次补正通知书,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然没有消除的,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

       若审查员作出专利驳回决定且决定生效,则代表了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的终止。但是,该程序的终止并不代表专利被判了“死刑”。

以下就给大家简要介绍专利被驳回后,可以通过哪些救济途径,使专利“死而后生”。

救济方式1:请求复审

如图1所示的专利申请的常规流程,专利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 在规定的3个月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复审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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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专利申请的常规流程)

复审程序是基于申请人的请求而启动的。申请人可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评估是否启动复审程序,例如:申请文件中还包括其他未答辩过的区别特征,或者,审查员对申请文件的技术方案理解有误,或者,属于企业重要产品/重要技术的相关专利,或者其他情况。 复审程序的详细流程详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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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专利驳回复审的详细流程)

救济途径2:分案申请

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申请人可以根据以下情况来评估是否提出分案申请,例如:针对原始申请文件中缺乏单一性要求的方案而提出的分案申请,或者通过重新布局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而提出的分案申请,亦或是为延长专利审批时间使得竞争对手难以判断该专利申请的法律状态而提出的分案申请等其他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分案申请相当于一个新申请,将重新分配审查员,新审查员可能与原始申请的审查员是不同的,因此将会重新评估分案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等授权条件。

救济途径3:再次申请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2款的规定,申请人自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专利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因此,原始申请被驳回后,只要未超过上述规定的优先权期限,申请人在不改变原始申请的主题前提下,可以对原始申请进行完善,例如补充实施例或者增加新的技术点以原始申请作为优先权进行再次申请

救济途径4:重新申请

如果以上三种救济途径都不适用,申请人还可以考虑重新申请。例如,对于原始申请的技术方案的改进方案,或者原始申请的技术方案的替代方案,亦或是原始申请与应用场景的结合方案等。


除以上列出的几种常见的“专利被驳回后的救济途径”外,还存在其他个例情况,具体采用何种救济方式,申请人可结合自身情况进行决策,并咨询有资质的代理机构详细评估。 仕诚 知识 产权具 备专利代理资质(机构代码:35227), 专业提供专利申请 、专利驳回复审 、专利 运营等 专利 相关服务,欢迎有需求的客户朋友与仕诚知识产权小编沟通~